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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得以歪曲贬损方式使用非遗

时间:2019-12-10 15:02:32   作者:   来源:   阅读:156   评论:0
内容摘要:山西旅游网12月10日讯 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今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办法》所称......
山西旅游网12月10日讯 从文化和旅游部官网获悉,今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办法》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伍策 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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